欢迎登陆联合普法网 现在时间:2024/5/9 7:00:57
位置:首页 - 劳务纠纷 | 专题频道|联合普法网
双倍公司判决案例4
发布时间:2023/10/10 阅读:272
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武人社发〔2016〕18号)
113、支付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义务的民事处罚措施。适用民事处罚措施,应当依据实际情形和与之对应的具体法条的明文规定,不宜在法条文本解释之外作扩大或者缩小的解释。
1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之后的双倍工资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115、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但双方仍继续按原劳动合同履行的,应视为双方续签了与前一劳动合同期限相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应不予支持,但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主张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使用“扫一扫”
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声明:本网旨在普法,以行政处罚、媒体报道、司法判决等公开信息,以及本网“询法留言”中部分案例、社会供稿(核实后)为普法依据以案释法,宣传法制精神,普及法律常识。对内容中当事方不持任何立场。如有异议请联系:邮箱:fzyshlhpf@163.com
  服务:法律咨询可【询法留言】
关于我们 招聘公告 法律服务 顾问委员会 版权声明 询法留言 联系我们
联合普法官方公众号
业务指导:全国普法公益事业促进中心 主办:优法(北京)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Copy Right © 2022-2024 联合普法网 京ICP备14049919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