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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员工调薪调岗应依法进行
发布时间:2023/6/20 阅读:356

(一)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8年5月入职某学会,劳动合同签订至2021年5月。2019年8月起,学会以刘某2019年上半年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对刘某调岗降薪。2019年12月,刘某以学会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因工资及补偿金协商未果,刘某遂申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刘某诉至法院,主张学会未足额支付其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工资,要求按照原工资标准7906元补发上述期间工资差额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学会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单位依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刘某调岗调薪,不需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并提供如下证据:一、业务部门员工年度考核测评表(2019年7月)及2019年上半年绩效述职测评结果反馈表(均未载有刘某的签字确认信息);二、《关于刘某通知绩效工资调整的报告》(未载有刘某签字),主要内容系刘某上半年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故调岗并将工资调减为2500元/月。

(二)裁判要点

首先,关于调岗调薪:在本案中,学会未能证明曾就调岗降薪一事与刘某协商一致,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某2019年上半年绩效考核不合格,因此认定学会单方决定对刘某调岗降薪存在不当,应按此前工资标准补发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工资差额。

其次,关于经济补偿金:学会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刘某工资的情形,刘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学会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三)律师意见

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系劳动合同主要条款,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或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调岗调薪具有合理性、必要性,才能够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变更原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岗位,欲对劳动者调岗并降薪时,用人单位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上述事项。在日常人事管理过程中,考核表、绩效反馈表等考核测评文件,均应要求劳动者本人进行确认签字。如劳动者拒绝确认签字,用人单位应注意收集并保留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岗位的证据,以便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诉讼。

(四)本案涉及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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