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近日,新疆兵团第五师八十三团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拖欠货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耐心疏导下,原本矛盾尖锐、对簿公堂的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当场履行全部欠款支付义务,既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又为双方后续合作保留了空间。
春播采购埋下货款“尾巴”。2024年4月,正是八十三团职工赵某某春耕春播的关键时期。为保障农作物灌溉需求,他来到新疆双河市某塑料制品加工有限公司,采购了一批价值9137元的滴灌带。可当时赵某某手头资金紧张,跟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商量后,约定后续再支付货款,张某考虑到农户春耕的紧迫性,便同意了这一请求。期间,该公司多次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催要货款,赵某某总是以资金还没周转开、再缓一缓等理由推脱。2024年11月,在该公司的反复催促下赵某某才支付了6000元,剩余3137元依旧拖欠不付。该公司多次索要无果,于2025年8月20日将赵某某诉到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根据“诉调对接”机制,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委移送托至第五师八十三团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情理兼顾破“拖延困局”。第五师八十三团专职人民调解员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分别联系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和赵某某,详细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并邀请双方当事人到第五师八十三团“红星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现场,张某向调解员出示了当年的销售单据,上面清晰记录了滴灌带的数量、单价及总金额,赵某某对采购事实和剩余欠款金额均无异议,只是强调最近家里开销大,确实拿不出钱来。调解员先向赵某某明确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等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你采购滴灌带后,理应按约定支付货款,长期拖欠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当日付款解“双方之忧”。8月27日,在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协调下,双方终于达成共识,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张某同意将剩余3137元货款减免至2700元,赵某某也承诺在签订协议当日一次性支付。签字当天,在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见证下,赵某某随即通过手机转账将2700元货款足额支付给双河市某塑料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该公司代表张某收到货款后,脸上终于露出释然笑容。赵某某也坦言:这笔欠款压在心里很久了,确实是我疏忽了。感谢八十三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居中调解,也感谢对方理解。(熊雪梅 范兴开 毛亚茹)
这番话让赵某某意识到,拖欠货款并非“缓一缓”那么简单,可能还要承担更严重的后果。调解员又向张某耐心劝说:赵某某家里可能确实有暂时的经济困难,咱们也考虑到他春耕的需求同意延期付款,不如再给个台阶,双方各退一步,争取尽快解决问题。张某表示只要赵某某能尽快支付剩余货款,愿意适当减免部分金额,避免纠纷进一步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