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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久远,怎么证明雇佣关系
事实陈述:
我叫何兵,身份证号码612430197612151238。我是陕西省白河县人。
任泽区法院在(2022)冀0505民初637号案件中判决我向原告王胜敏支付87624元木材款是完全错误的。木头也不是我用了,这些木头是当时在煤矿老板林聚仓安排送的木头,也是林聚仓用了。法院不叫用木头的老板林聚仓给钱,反而叫我一个打工的给木头钱,是不对的,具体事情经过如下:
在2008年下半年,因为听老乡说,有老乡在河北邢台沙河的煤矿做工程,我就想着到煤矿看看能不能找点活干。到了煤矿(爱宇煤矿)才知道,是老乡薛昌富在煤矿干工程挖巷道,但是薛昌富的施工队已经不要人了。我就在煤矿上看看有没有其他的零活,要没有活干我就得回陕西了。后来是当时煤矿的老板林聚仓说,矿上出来的矿渣需要人捡,就让我从矿渣里捡煤渣,按车给钱,捡一车老板林聚仓给一车的钱。快过年的时候,听林聚仓他们说是政府不让干了让停工,林聚仓他们就不叫薛昌富的施工队干了,后来我也见老乡们确实都从爱宇煤矿离开回家了。
林聚仓他们后来瞒着政府偷偷自己在矿上挖矿生产,还是让我捡矿渣,我一直有活干就没回家,一直在矿上捡矿渣。我记得是在2009年过了年没多久,应该就是2009的2/3月份,林聚仓让人给矿上送了木头 ,林聚仓让我给送木头的写了一个条。这些木头都是林聚仓当时在煤矿上偷偷生产干活时用了。现住这个事已经过去十多年了,王胜敏把我起诉了,让我给这个木头钱,我真是太冤枉了。这都是煤矿老板林聚仓的事跟我有什么关系。王胜敏也起诉林聚仓了,王胜敏还给林聚仓写了证明条,说不叫林聚仓出钱,明明是林聚仓的事,王胜敏还不叫林聚仓出钱,不叫老板出钱,叫我这个打工里出钱。这明明就是他俩之间串通好的。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也不分青红皂白就判决叫我出钱我太冤枉了。
我不该出钱,这木头不是我用了,我说的事都是事实。我陕西的一个老乡薛昌富也在矿上,他可以证明,这些事你们可以找他核实情况。
另外,我认为我打收条最多只能表示我点过木头数目,证明原告的木头送到了矿上,但不能表示我要向原告支付货款的意思。这些情况,我都向任泽区法院说过。但法院不把付款的责任判给买木头、用木头的矿老板林聚仓,却判给我一个打零工的,我是万万没想到的。
经过了解(2022)冀0505民初637号案件王胜敏从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王胜敏共起诉4次,撤诉3次。整体过程如下:
王胜敏第一次起诉:2021年4月份,起诉告的是薛昌富、王胜敏的工人孙迷林,林聚仓是第一次起诉中的证人,随后撤诉。同年4月原告王胜敏与证人私下签订协议“如果法院判给林聚仓赔付我(王胜敏)不在给林聚仓要钱”,详细见附录复印件。
王胜敏第二次起诉:2021年的9月份,起诉告的是薛昌富和王胜敏的工人孙迷林,王胜敏的这次起诉,在法院开庭以前就又撤回了诉讼。
王胜敏第三次起诉:2021年11月份,起诉告了林聚仓、薛昌富、王治府和我,让四个共同给他木料款。这第三次的诉讼王胜敏又在2022年1月17日提出了撤诉。
王胜敏第四次起诉:2022年3月7日,起诉告了林聚仓和我、王治府、薛昌富四个人。本次起诉开庭判决号为(2022)冀0505民初637号,判定我需支付87624元给王胜敏。

询法诉求:
1、我作为一个打工者是否应该为签收行为负责?
2、如何能够证明我的“签收行为”是收矿上老板委托行为?
3、原告的证明内容是否可以说明这个案件是原、被告,以及受理法院合谋?
4、我应该如何推翻法院的不公判决。

谢谢!
管理回复:1、这个案子的管理权存在瑕疵,可以申请异议,争取公正判决的更大可能。 2、要证明自己与矿方经营主体的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木材签收当时的角色。 3、但就原告与被告林某之前的证明材料,无法认定存在合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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