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陆联合普法网 现在时间:2024/5/9 10:39:47
位置:首页 - 保险纠纷 | 专题频道|联合普法网
以案释法丨公司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为何无法理赔?
发布时间:2023/10/16 阅读:383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8日,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合同》,为雇员购买了保险,院某为员工之一。2020年9月10日,院某在工作时被切割机皮带轮绞伤,造成右手中指、无名指近节指节断裂。某公司将院某送到医院治疗并向保险公司报案。院某将某公司以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经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9万余元。某公司赔偿后,以曾为院某投保意外伤害险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9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为劳动者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该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劳动者或其近亲属。提供劳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建筑施工企业以投保人身份主张意外伤害保险金,变相成为该保险受益人,有违立法目的,与法律规定相悖。因此,本案中,某公司作为投保人,没有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的权利。某公司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遂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保险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团体意外险,一种是雇主责任险,两个险种虽然理赔条件都是发生意外伤害,但是受益人存在明显区别,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应为被保险人,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为用人单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公司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为何无法理赔?》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使用“扫一扫”
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声明:本网旨在普法,以行政处罚、媒体报道、司法判决等公开信息,以及本网“询法留言”中部分案例、社会供稿(核实后)为普法依据以案释法,宣传法制精神,普及法律常识。对内容中当事方不持任何立场。如有异议请联系:邮箱:fzyshlhpf@163.com
  服务:法律咨询可【询法留言】
关于我们 招聘公告 法律服务 顾问委员会 版权声明 询法留言 联系我们
联合普法官方公众号
业务指导:全国普法公益事业促进中心 主办:优法(北京)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Copy Right © 2022-2024 联合普法网 京ICP备14049919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