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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不是逃避债务的保护符
发布时间:2022/5/14 阅读:421

 

诉讼时效不是逃避债务的“护身符”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诉讼时效存在的初衷

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然而就是这一存在

让不少债务人心里乐开了花

每逢开庭总会有被告拿起诉讼时效

抗辩这一“武器”积极逃避债务

基本案情

2006年7月20日,杨某向陈某借款103,8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06年8月20日止。2006年8月8日,杨某再次向陈某借款68,8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06年10月8日止。

2021年10月15日,陈某诉至我院请求杨某还款并支付利息。杨某辩称涉案两笔借款均已过诉讼时效,其无需还款。

陈某主张其每逢节假日都到杨某家追讨借款,为证实其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张某作证称,其与陈某、杨某是邻里朋友关系,都住在附近。证人听陈某说经常在节假日去杨某在珠海的家里催款,证人还在2007年至2008年左右、2019年、2020年陪同陈某一起去杨某家里催款,但去到杨某家无人开门。

判决结果

首先

涉案借款发生于2006年7月20日、8月8日,债权凭证上载明的借款期限已分别于同年的8月20日和10月8日届满,按照两年的诉讼时效计算, 第一笔借款的诉讼时效至2008年8月21日止,另一笔借款的诉讼时效至2008年10月9日止。

其次

原告主张从2006年底开始,每逢节假日都会到被告家催款,但原告及证人在庭审中均承认,由于被告已经逃债跑路,从未见过被告本人或其家人。可见,原告主张权利的催款行为和意思表达不能送达到被告,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诉讼时效因提出要求而中断”,也没有证据显示本案有其他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因此,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最后

被告因欠债搬离原住所躲避债主追讨,亦从不联系原告处理相关债权债务,被告渺无音信、去向不明,导致原告寻而不见、追索无门,被告的行为显然已构成恶意躲债,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法律不应该予以保护,而原告多年来通过不断寻找被告力图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所以法律应该对其债权请求权予以保护,对原告胜诉权的保护,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公平、正义原则。

本院据此认为,原告的债权请求符合诉讼时效延长的条件,诉讼时效应延长至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故被告主张涉案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陈某主张杨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两笔借款的逾期之日分段计付逾期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法律链接

本案借款期限至2006年止,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定诉讼时效的目的都是防止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是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者丧失胜诉权,承担不利后果,是对权利人及时主张自己权利的一种督促。诉讼时效制度设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还规定了诉讼时效延长机制。引起诉讼时效行使障碍的“特殊情况”,应属于与当事人自主行为无关的客观情况或行为。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条件

01

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

02

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

03

是否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人民法院决定;

04

延长期间必须适当。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的出借人会在多年追讨无果后才起诉到法院,而此时借款人往往提起诉讼时效抗辩,以此主张不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一旦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再保护,结果往往是虽然出借人手持借条,但仍被法院驳回请求借款人还款的请求。

因为案件的差异性,不同的案件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也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恶意躲债,导致出借人一直寻而未果,客观上使得出借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则出借人在未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情况下,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延长制,以保护出借人请求还款的债权请求权。因此,做个诚实守信的公民,攒好人品显然比费尽心思逃避债务更重要。

原标题:《诉讼时效不是逃避债务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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