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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博乐垦区诉调委:交通事故引纠纷 暖心调解一次结
发布时间:2025/6/18 阅读:5

 

近日,新疆兵团第五师博乐垦区诉调委积极运用人民调解解纷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高效化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将矛盾纠纷止于诉前。


 


2024年11月20日13时47分许,王某某驾驶新ED某某号小型轿车,沿第五师双河市原八十五团五巴线由北向南行驶;当日15时54分许,行驶至八十五团六连井房向南400米路段处时,因未按规定超车,与由南向北行驶、张某某驾驶的新E某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此次事故造成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严重受损,新ED某某号小型轿车乘车等三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王某某受伤,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4年12月25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新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就车辆损失费40万元、车辆拆解费3000元、车辆拉运费5000元,合计40.8万元的赔偿事宜,多次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权益,新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向新疆兵团第五师博乐垦区诉调委申请调解。

申请调解受理后,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专职人民调解员深入调查发现,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张某某驾驶的新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此次事故中严重受损,达到报废状态,并导致车辆损失等费用40.8万元,赔偿应由王某某车辆险承保的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承担,承办人民调解员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第一时间组织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认可王某某的车辆在本公司承保,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新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要求的赔偿金额太高,承保公司不能接受,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人民调解员在耐心听完双方的诉求后,认真分析双方争议焦点是赔偿金额的认定问题,通过 “背靠背”“一对一” 的调解方式,分别与车损方、承保方代理人沟通,安抚双方的情绪。一方面向车损方能否考虑减少一下赔偿金额,另一方面与承保公司代理人摆事实、讲道理,陈述车损方的车辆不能再使用问题,给该公司造成了较大损失,从法律规定、事理逻辑、人情常理等多个维度耐心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理性对待纠纷,经过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原本僵持的双方逐渐放下对立情绪,同意进行调解。


最终,在承办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即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赔偿新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共计35万元(其中车辆残值6.5万元归新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所有),实际赔偿28.5万元,并于2025年6月25日前转账支付。

 

为确保《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专职人民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向博乐垦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至此,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既为当事人解了难题,又促进了矛盾纠纷前端治理、诉前化解,而且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双方一次性了结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双方满意的调解效果。

人民调解心语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来说,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可以减轻当事人后续鉴定、诉讼相关费用负担,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时间成本。新疆兵团第五师博乐垦区诉调委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如我在诉”司法理念,把每个“小案”都当做“大事”来办,不仅要将矛盾纠纷在前端化解,更要将法律知识、法治观念传递给当事人,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筑好纠纷化解的第一道防线,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郝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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