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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两未成年人被法院公开“限高”,家属担心影响其学习,律师:对未成年人“限高”不应公开
发布时间:2023/11/12 阅读:439

11月6日,陕西榆林佳县人民法院官微公布当地今年第八批限制高消费名单,名单中有两名未成年人引发关注,法院当晚将该名单推文删除。极目新闻采访获悉,两名被“限高”的未成年人是姐弟,一同被“限高”的还有他们的母亲和已经成年的大姐。

据孩子母亲陈女士提供的法院判决书显示,其丈夫王某某生前向亲戚借了钱,债主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女士及其子女作为继承人承担偿还责任。经法院审理,陈女士一家四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判令他们在继承遗产范围内,需要向债主偿还本息债务。

11月8日,陈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孩子还未成年,并不清楚家里的财务情况,她不能理解法院为何将他们的信息发布到网络上。正值两名孩子升学关键时期,她担心这件事会影响到孩子们的学习。

律师分析指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对未履行判决义务的未成年人限制高消费,但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不应将被限高的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等信息公布于网络。

两名未成年人被法院公开限制高消费

据佳县人民法院11月6日下午发布的《佳县人民法院2023年第八批限制高消费名单》,有两名王姓未成年人被列入其中。身份证号码显示,王某1在2007年出生,王某则在2009年出生,均未成年,两人户籍所在地一致,均为陕西省佳县王家砭镇王家砭村街道xx号,执行案号均为(2023)陕0828执517号,执行案号也都为18万元。

陕西佳县人民法院公布两名未成年人被“限高”

极目新闻记者查询发现,前述两名被限消的未成年人涉及一起借款纠纷案件。与他们一同被“限高”的还有两人的姐姐和他们的母亲。这一家四人也同时出现在法院公布的限制高消费名单里。

据王某1的限制消费令显示,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高某某、陈某某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某1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王某1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将面临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等。

前述名单发布至网络后,因有未成年人相关信息引发热议。据澎湃新闻报道,11月6日22时30分左右,佳县法院微信公众号将该名单推文删除。

11月7日,佳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已接到相关反映,目前正在处理。法院政治部工作人员介绍,名单中的两名未成年人涉及一起债务纠纷案件。两人作为已经离世的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被债权人起诉后,因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法院判决后,也没有履行判决义务,这才被“限高”。

法院政治部工作人员还表示,在法律层面,可以对未成年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名单在法院公众号发布后,考虑到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因此删除了公告。

11月8日,极目新闻记者联系到被公开“限高”的两名未成年人母亲陈女士。她介绍,2020年,其丈夫王某某得了淋巴癌后不幸离世,留下两个女儿一个儿子。他们在镇上有个门面房,丈夫生前在此经营丧葬用品,收入也不高。丈夫离世后,陈女士在这个门面房开了家饺子馆维持生计。当地政府也在丈夫去世后给他们一家上了低保,一个月能有1300多元。大女儿已经成年,在榆林打工,二女儿现在读高二,小儿子读初二。

陈女士说,此前是丈夫一直在外挣钱,她不太清楚债务情况。丈夫去世后,有四五家亲戚表示此前曾向他们借了钱,要求偿还,“我知道他(丈夫)治病借了十几万元,这个钱我是同意了,但还有一些他借的钱,我也不清楚情况。”今年,有亲戚将他们一家告上法院,要求还钱。成年的大女儿、未成年的二女儿和小儿子都在被告名单上。

家属担心孩子被公开“限高”会影响学习

亲戚向法院提出,2014年1月31日,王某某(陈女士丈夫)因家中修建向原告借款9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并出具了借据。借款后,王某某未偿还过本金及利息。2020年王某某去世,四被告作为王某某的继承人,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向四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故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借贷事实,且陈女士及其子女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视为接受王某某的遗产继承。今年6月1日,法院判令被告陈女士及其子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所得王某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127071元。

9月1日,经法院审理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陈女士及其子女偿还原告高某某、陈某某借款本息共计180000元,分两期偿还(分别于2023年9月8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50000元;2023年9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30000元)。

佳县人民法院发出的两名未成年人的限制消费令

陈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丈夫离世后,留下了她现在经营饺子馆的这套门面房,是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经估值,大约能拍卖三十多万元。房子被拍卖之前,她想依旧经营饺子馆挣些钱,拍卖后,偿还完债务还能剩下些钱,等小儿子读了高中住校,她就外出打工。

“两个孩子读书还是很用功的,但他们都不清楚家里的情况。”陈女士说,她是在11月7日才得知孩子被限高的信息发到了网上,也有亲戚邻居得知后向她了解情况。现在正是升学的关键时刻,她担心两个孩子知道情况后会影响到学习。

律师:可以对未成年人“限高”但不应公开

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此前有法院因对未成年人限制高消费而道歉。据媒体报道,2020年12月,河南郑州九岁女童陈蔓(化名),被法院限制高消费。20多天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发布致歉声明称,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和网友诚恳道歉。今年5月18日,成都市新都区居民任女士向媒体反映,其未成年的妹妹连续两年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为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此后,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是工作失误,已经将限制消费令撤销。

2020年12月16日,郑州金水法院因对未成年人限消道歉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未成年人承担执行义务之后,如果未成年人未能履行相应的义务,法院是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的,“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不同,其主观上是没有拖欠债务的故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禁止将未成年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没有特殊区分。人民法院可以对未成年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不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倘若两名未成年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具有给付义务,但并未履行相应义务成为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似乎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但林小明进一步表示,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从法律位阶而言,《未成年人保护法》很明显是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因此,佳县人民法院可以将两名未成年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但不应将其姓名、照片等信息公布于网络,该法院发现错误公布相关情况后随即采取删除等纠错措施也算亡羊补牢。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高于一切”,胡磊律师提醒说,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一直在强调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即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影响。法院在处理类似未成年人执行案件时,应将良法善治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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