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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民事赔偿优先案件落地 投资者权益保护又一“标杆式”案件诞生
发布时间:2022/10/8 阅读:346
       9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对13名投资者诉鲜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判令被告鲜言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70万余元。
      同时,因鲜言表示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下,已无力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上海金融法院依据        2014年《证券法》第232条所确立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对鲜言操纵证券市场刑事案件中相应款项进行了相应保全,优先用于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最大程度实现证券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

      该案是首例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以犯罪处罚款优先赔付投资者损失的证券类侵权案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的判决,打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是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一个“标杆式”案件,对于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提升投资者信心,具有重要意义。从制度建设层面来看,该案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实现机制上,是一个制度性进步。

      此前,鲜言因操纵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已经先后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定罪。

      2017年3月30日,中国证监会对鲜言操纵市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78亿元,并处以28.92亿元罚款;对于鲜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处以60万元罚款,合计罚没34.7亿元。
      2020年12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鲜言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标的股票价格和交易量,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处以有期徒刑3年4个月,罚金1千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2022年7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某等13名投资者与被告鲜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13名原告投资者主张在鲜言操纵期间买卖了标的公司股票发生损失,要求鲜言赔偿包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
      鲜言认可实施了证券操纵行为,但认为其操纵行为于2015年6月12日结束,此后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其无因果关系;标的股票价格波动主要受到2015年股灾等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投资者存在非理性投资行为,应当对投资损失自担相应责任;信息型操纵同时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由标的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等。
      上海金融法院在对鲜言操纵方式、影响期间、交易和损失因果关系、损失计算方式等一一认定后,扣除投资者已在之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获偿的部分,最终,判令被告鲜言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70万余元。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该案也是全国首例主板市场交易型与信息型操纵混同的证券操纵侵权责任纠纷。该案涉及主板市场证券操纵认定,投资者交易损失与操纵行为的因果关系,投资损失计算方法等诸多新颖法律问题,具有典型意义。
      “该案中对操纵行为影响消除日的认定,参考了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将累计换手率超过100%,作为交易型操纵影响消除的判定标准,也是一个亮点。”叶林表示。
      “该案裁决涉及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基础性法律问题,包括因果关系、损失计算等,并且处理了交易型和信息型市场操纵的交叉事宜,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同时,相关款项被优先用于执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赔偿责任,落实了证券法的要求,更有效地对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权利保护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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