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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谁享有分割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2/7/25 阅读:418

裁判要旨

死亡赔偿金系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的近亲属因受害人提前死亡所造成的未来收入减少的赔偿,可以参与分割的近亲属参照遗产继承的第一顺位包括:配偶、子女(含继子女)、父母,但是分割比例上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本案依照对被继承人的依赖程度及实际情况,做出不均等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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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20年11月14日凌晨4时10分许,浙普渔68391号船(船东为陈某龙)在180海区3小区生产作业时,张某富作为船上雇工,在起网时不慎被拖虾桁杆砸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1月16日,双方当事人申请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一致协议,当事人陈某龙自愿就张某富死亡一事一次性向当事人张某金(张某富之父)、冉某芬(张某富之母)、冉某英(张某富之妻)、张某燕(张某富之女)、吴某萍赔偿(张某富之继女)补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375000元。现因死亡赔偿金谁享有分割的权利及分割比例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酌情确定张某燕的分割比例为30%,吴某萍的分割比例为10%,张某金、冉某芬、冉某英的分割比例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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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张某富的遗产,也不是张某富与冉某英的夫妻共同财产,系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的近亲属因受害人提前死亡所造成的未来收入减少的赔偿。张某富因打渔死亡后,张某富的父亲、配偶以及子女均有权请求分割死亡赔偿金。

1.对于吴某萍是否享有分割权的问题。冉某英与张某富结婚时,吴某萍尚未成年,冉某英便带上吴某萍与张某富一起共同生活,长达五年之久,张某富与吴某萍已形成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之规定,吴某萍依法享有分割其继父张某富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该权利。

2.具体分割比例的问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在分配时,首先应由死者的近亲属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遗产继承顺序进行合理分配。原则上由其家庭生活成员共同取得,应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进行分配。分配该笔款项时,可以比照公民死亡后遗产的分配方法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本案中,张某燕从小与其生父张某富一起生活,相依为命,后其胞兄、生母、生父相继离世,现虽已成年,但并未成家,加之其本人现并无固定收入来源,应酌情予以多分;吴某萍作为死者张某富的继女,虽不能剥夺其分割权,但张某燕、张某金及冉某芬的当庭陈述,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吴某萍与其继父方相处得并不是很融洽,虽然吴某萍尚在校读书,也无收入来源,但其生父母均健在,仍然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吴某萍的义务。故吴某萍应酌情予以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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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对于死亡赔偿金分割,法律并无明确的标准界定。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的近亲属因受害人提前死亡所造成的未来收入减少的赔偿。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前、应先扣除丧葬费、善后处理费等费用,然后根据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当事人的劳动能力、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度及依赖性等因素进行分割,而非均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各方情况,分配方案符合我国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做到了法与情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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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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