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是破产管理人实务,从企业破产重整到个人破产申报全流程解析和实操指南。今天我们来分享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后有关债务人财产权利涉及相应诉讼时如何进行处置情形的相关解析。
首先、看一下深圳市个人破产条例相应法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作出指定管理人的决定后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涉及债务人财产权利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由管理人代为参加。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到终结破产程序之日止,涉及债务人财产权利的民事诉讼,应当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两条,就是有关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之后,如果债务人涉及到的相应财产权利又有存在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形时,具体应该如何进行处置的相关情形。我们结合法条的规定呢,来做一个进一步的解读,
二、法律解析
这两条法条所适用的对象就是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债务人。这里所指的债务人,既包括主动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也包括由债权人来申请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的债务人。所以,这里的对象主要指破产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之后所指的债务人。同时,当债务人相应的财产权利如果涉及到民事诉讼,或者是涉及到相应仲裁时,就可以来适用本条所规定的相应情形。
同时,在对债务人的相关财产权利进行涉诉情形处置时,是有具体的时间适用条件的。
这两条主要规定了两种时间适用。
第一,就是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并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之后,如果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涉及诉讼或仲裁,由管理人来代为参加。
第二、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到终结破产程序,直至如果债务人的财产权利被涉及到相应的民事诉讼时效,由破产法院来进行管辖,这是债务人在被裁定破产申请之后,其财产涉及诉讼时具体两种适用时间的先后情形。
最终的法律处理情形,就是如果债务人的被裁定破产受理之后,他本身的财产权利存在着涉及诉讼或仲裁情形时。要做的是涉及到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继续进行。但是在继续进行诉讼或仲裁的情况下,应当是由管理人来代为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此时由管理人代为履行相应的出庭或者是仲裁庭的诉讼或仲裁活动,而债务人不能单独参加相应的民事诉讼或者商事仲裁等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