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陆联合普法网 现在时间:2024/5/17 11:28:04
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东平建龙矿业让泰安环保“有点尴尬”
发布时间:2022/6/10 阅读:431

案例陈述:


 来源:信用中国(山东)

2022年5月7日,东平县建龙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回采期间,尾矿砂装卸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喷洒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被罚款6.625万元。




2022年3月1日,东平县建龙矿业有限公司回采出的尾矿漏天存放,未采取封闭围挡,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仅利用土工布对部分物料进行覆盖,但覆盖不完整,被罚款6.625万元




2021年8月10日,东平县建龙矿业有限公司出矿尾砂干排脱水项目未依法报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被罚3.333万元。


以案释法:公益律师  刘秋萍


其实对于环保法的普及已经没有太大的必要,大多数涉污企业,尤其是矿山企业对环保法已经相当熟悉。俗话说“久病成医”,对于向东平县建龙矿业这样隔几个月被罚一次的“高频”污染企业,就更不用说了,甚至让当地环保的执法者都有点尴尬。

因此,我个人认为,对于环保领域的普法重点不是告诉大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法条内容,而是应该与大家探讨一下如何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彰显法律的威严。

泰安环保是否会对建龙矿业的执法行为心有尴尬,我们不太清楚,但我倒是希望执法人员会有尴尬,至少不会对一个企业的频繁执法习以为常,那样的话环境保护法可能就真的沦为摆设。

然而,“罚款”,特别是当前环保法中以罚款为处罚手段的处罚力度不足以对违法企业形成威慑,从东平建龙矿业对待“罚款”式处罚的再违法行为足以说明问题。当然,这样的情况并非泰安环保个例,并非建龙矿业独家。

显然,以罚代管在环保执法中已成常态,这也是寻求环保执法闭环方案迫在眉睫的原因所在。


事实上在泰安市,对东平建龙矿业的环保监管,已经不再仅限于环保执法的行业监管,还有责任到人的政府监督和部门监督。





来源:山东泰安应急管理局网站

责任清单显示:

2022年3月15日,针对东平建龙矿业尾矿库政府包保责任人为东平县委常委副县长(常县长),部门包保责任人为东平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马局长)。


2022年5月25日,针对东平建龙矿业尾矿库政府包保责任人为东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县长),部门包保责任人为东平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马局长)。


也就是说,东平县在环境治理,或者说在针对东平建龙矿业的尾矿库为问题上,不仅仅局限于远程监测和突击检查,还有环保系统之外的监管措施(包保责任清单应该不仅限于环保)。

但问题在于,在事实包保责任清单制度的情况下,东平建龙矿业依然因为环保问题被多次处罚。

显然,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包保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视乎对环保监管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


环保监管是个难题,但让环保执法形成闭环,让环境保护法彰显力量,是环保事业得以发展的必然选项,而且迫在眉睫,希望在今后的普法案例中看到值得借鉴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联合普法公益行动:环境与生活》与《联合普法网》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使用“扫一扫”
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声明:本网旨在普法,以行政处罚、媒体报道、司法判决等公开信息,以及本网“询法留言”中部分案例、社会供稿(核实后)为普法依据以案释法,宣传法制精神,普及法律常识。对内容中当事方不持任何立场。如有异议请联系:邮箱:fzyshlhpf@163.com
  服务:法律咨询可【询法留言】
关于我们 招聘公告 法律服务 顾问委员会 版权声明 询法留言 联系我们
联合普法官方公众号
业务指导:全国普法公益事业促进中心 主办:优法(北京)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Copy Right © 2022-2024 联合普法网 京ICP备14049919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