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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格式条款未示明 保险公司不免责
发布时间:2022/6/2 阅读:386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原告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及意外伤害医疗险,但被告未及时向原告交付保单附属的《保险条款》。不久后原告的员工张某在原告承建的某项目工程工地施工过程中,意外从脚手架跌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申报保险理赔,被告以原告员工张某从事高空作业未系绑安全带从而导致事故发生,此种情形触发免责条款,且原告未能提供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文件,保险人无法核实理赔申请的真实性为由,拒绝给付原告保险金。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60万元。

● 裁判结果

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采用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系格式条款,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给付原告保险单时将《保险条款》一并交付原告,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明确履行了告知义务,故对其依据《保险条款》免责声明所提出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60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即时履行义务,向原告支付了保险金。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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