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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被判赔五千余万!
发布时间:2024/3/21 阅读:179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十分巨大,行业外的人或许并不知情,行业内的人如果关心一下,也不会不知道。据我所知,有一家律所因为被法院认为未尽到勤勉责任,而被判赔3700余万元,另一家律所被法院认为未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被判赔5000余万元。

这两个案件法院在认定过错和说理方面应该说都是非常充分的,笔者个人认为当事律师事务所确实存在疏漏,值得同行警示,并吸取教训。笔者以其中一案为例,简析法院的分析说理,供大家参考。

这个案件是2020年上海金融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从判决书显示该案案由为证券欺诈责任纠纷,原告主张5亿多的赔偿,被告之一就是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在这个案件中,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原告认为律师事务所履职不当,未披露基础资产虚假情况,导致原告基于完全错误的信息披露内容,购买了不符合发行条件、不应出现在市场上的金融产品,引发巨额损失,认为被告侵权,故起诉主张赔偿,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案涉律师事务所答辩认为,该案不适用《证券法》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则,且律师事务所未实施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律师事务所已经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等。

法院对于法律适用问题给出了详细的论述,在此笔者不过多介绍。但是,法院查明律师事务所将《租金确认书》模板发给被告之一某公司,由该公司与承租人填写相关内容,律师事务所而未对全部承租人主体身份再进一步核实。该院还查明,约半数租户缺少主体身份证明材料,且未有证据显示前述绝大多数租户本人曾经直接支付过租金,案涉证券公司的访谈记录中均无租户签名,案涉证据不足以证明有108家租户均签署了《租赁合同》《租金确认书》。

为此,法院审理认为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否勤勉尽责主要体现于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的核查验证方面。律师事务所对于租金债权真实性的核查应进行法律上的专业判断。根据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对于案涉基础资产的形成与存续的真实性,应当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对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合理、充分地运用查验方法。

该院认为,律师事务所进行核查验证,可以采取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除按照规定必须采取查验方法外,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方可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待查验事项没有书面凭证或者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查验。

案涉基础资产是已经起租、承租人均为自然人的110份租赁合同下的租金债权,在核查验证租金债权形成与存续的真实性方面,律师事务所应当从租赁合同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出租人是否已经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是否已经履行租金支付义务等方面进行审查。但是,当事律师事务所对此未尽审慎核查验证义务。具体表现在律师事务所没有全面核查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遗漏了近半数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也未提供确凿的证据对全部租赁人采取实地调查、面谈等方法,以确认租赁合同系承租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此,法院认为特别是对于无身份证明材料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未载明承租人手机号等即时通讯联系方式的情况之下,律师事务所未保持法律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怀疑(作者注:法院大概说的是租赁合同上没有联系方式,难道就不值得怀疑?)。

法院还指出,尽管律师事务所抗辩曾经参与访谈承租人,但是法院认为就算是参与了访谈,也是极少数人,而且没有按照法律专业人士的惯常操作方法制作笔录、签字确认(作者注:也就是说,你如果参与了访谈,至少应该有访谈笔录,有被访谈人的签字确认才对)。虽然律师事务所提供了《租金确认书》的模板,但是对于其中的经营位置、地址等不符的重大异常情形,未保持法律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怀疑(作者注:也就是说发现了异常,为什么没有怀疑?为什么不去核实?)对于债权人单方出具的《确认函》,律师事务所没有能进一步向债务人核实,没有向承租人核查债务的真实性和承租关系的真实性等,不足以证明完成了核查验证。

为此,法院认定案涉律师事务所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中的虚假陈述的形成、发布存在重大过失。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职责,所发挥的作用,酌情认定应当在10%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律师事务所承担了五千余万的赔偿责任。


从整个案情来看,笔者不关注法律适用问题,也不关注二审是否改判的问题。单单从一审查明的事实和分析来看,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果没有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显然是存在过错的,一旦造成损失,也是理所当然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就本案看,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涉及到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按照常理确实应该进行核查的,对于出现的异常情况也是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的。特别是对于委托人提供的事实证明材料,一定要尽职尽责的予以核查验证,不能仅仅几句话的免责声明就以为可以万事大吉了。无论是出具法律意见书,还是尽职调查报告,该核查验证的必须核查验证,该制作谈话笔录、调查走访笔录的,也必须制作调查走访笔录,包括出差的车旅费发票等都要保存好。

笔者曾经参与一个尽职调查的竞争性磋商谈判,根据该项事务我们认为需要大量的调查走访工作,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以报价38万,最后基本上初步达成30万可以成交。殊不知,在最后关头,一个大律师事务所的两个律师最终以8万元的价格抢走了这个尽职调查业务。不过,笔者对此并不惋惜,因为8万元我们是绝对做不下来的,也不会做。只是,对于一家大律师事务所如此低价竞争抢业务有点难以接受。

在笔者担任仲裁员期间,也审理了不少的律师代理费案件,基本上都是律师事务所代理完案件,而且绝大多数都是胜诉案件,被申请人一方作为委托人却总是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拒不支付律师代理费。在我审理的这些案件中,几乎作为申请人的律师事务所都能拿出详细、充分的证据,证明律师是尽职尽职的在完成代理事项,不但能拿出工作记录,还能拿出随时与委托人沟通的聊天记录、对委托人的温馨提示、风险告知等等。经过庭审,绝大多数案件的被申请人一方最后都是主动付款,基本上都是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最后自行和解撤回仲裁申请。

为此,笔者认为律师这个工作正如法院所认为的,法律专业人士就是应当具备特别的注意义务和高度的执业敏感、职业怀疑,一定要尽职尽责,穷尽途径和手段,排除一切能够排除的怀疑和风险,将律师工作做到极致,尽量避免出现疏漏和低级错误。

-------------------- 张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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