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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征求意见: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
发布时间:2023/12/19 阅读:392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12月1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

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移风易俗和高额彩礼专项治理要求,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本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张灵若,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zgfmytlaw@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26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Ο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彩礼的界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体资格】
离婚纠纷中,一方一并提起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已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判断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可以参考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等事实,并结合当地习俗确定。
第六条【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附则】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三部门发布彩礼纠纷案例:出106万彩礼3个月“闪离”法院判还80万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报道,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56400元。
三、典型意义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遏制高额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期盼。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考虑到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案例二
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0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彩礼纠纷案件中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本案判决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例三
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
——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与朱某(女)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曾短暂同居,并因筹备婚宴、拍婚纱照、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发生部分费用。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刘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除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80万元款项外,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亦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当认定为彩礼。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从后续拍摄婚纱照、筹备婚宴的情况看,双方仍在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仪式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仅存续不到三个月,其间双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刘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三、典型意义
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是,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对何谓“共同生活”,很难明确规定统一的标准,而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登记结婚后仍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但是,考虑到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共同消费、彩礼数额过高等因素,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能够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案例四
婚约财产纠纷中,接受彩礼的婚约方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
——张某某与赵某某、赵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赵某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22年4月定亲。张某某给付赵某某父母赵某和王某定亲礼36600元;2022年9月张某某向赵某某银行账户转账彩礼136600元。赵某某等购置价值1120元的嫁妆并放置在张某某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2022年9月,双方解除婚约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张某某起诉请求赵某某及其父母赵某、王某共同返还彩礼173200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与赵某某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张某某不存在明显过错,但在案证据也能证实赵某某为缔结婚姻亦有付出的事实,故案涉定亲礼、彩礼在扣除嫁妆后应予适当返还。关于赵某、王某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审理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彩礼136600元,系张某某以转账方式直接给付给赵某某,应由赵某某承担返还责任,扣除嫁妆后,酌定返还121820元;关于案涉定亲礼36600元,系赵某某与其父母共同接收,应由赵某某、赵某、王某承担返还责任,酌定返还32940元。
三、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没有就彩礼问题予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按照习惯处理涉彩礼纠纷。根据中国传统习俗,缔结婚约的过程中,一般是由男女双方父母在亲朋、媒人等见证下共同协商、共同参与完成彩礼的给付。因此,在确定诉讼当事人时,亦应当考虑习惯做法。当然,各地区、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彩礼接收人以及对该笔款项如何使用,情况非常复杂,既有婚约当事人直接接收的,也有婚约当事人父母接收的;彩礼的去向也呈现不同样态,既有接收一方将彩礼作为嫁妆一部分返还的,也有全部返回给婚约当事人作为新家庭生活启动资金的,还有的由接收彩礼一方父母另作他用。如果婚约当事人一方的父母接收彩礼的,可视为与其子女的共同行为,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将婚约一方及父母共同列为当事人,符合习惯,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处理涉彩礼纠纷的三项原则
另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本批典型案例明确了处理涉彩礼纠纷的三项原则。一是明确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基本原则;二是充分尊重民间习俗,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为基础合理认定彩礼范围;三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
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陈宜芳表示,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次发布的案例一对此有着突出体现。
案例二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多时间,且已经生育一子。法院在处理涉彩礼返还纠纷时,着重考虑了共同生活以及孕育子女的事实,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充分保护了妇女合法权益。
在涉彩礼返还纠纷中,如何界定彩礼与一般赠与,如何认定“共同生活”,实践中也存在模糊认识。
案例三判决认定案涉26万元的“五金”款符合人民群众对彩礼的一般认知,可以认定为彩礼。
同时,明确双方登记结婚后仍工作、居住在两地,并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对于后续生活未形成一致规划,没有形成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但是考虑到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存在共同消费等事实,法院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妥善平衡了双方利益。
“彩礼和嫁妆都是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两者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是具有共同的目的,应当按照当地习俗适用相同的规则。”陈宜芳表示,在案例四中,法院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充分考虑了嫁妆情况,扣减了放置在男方处的嫁妆数额。
此外,该案审理法院在确定诉讼当事人时充分考虑了中国传统习俗。“如果婚约当事人一方的父母给付或接收彩礼的,将其列为共同当事人,这不仅符合习惯做法,也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陈宜芳表示。
为何法院受理的涉彩礼案件数量越来越多?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主要的考量因素有哪些?相关负责人回应
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消息显示,在1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就推进移风易俗,治理高额彩礼问题答记者问。部分内容如下:
问:有人认为“高额彩礼”是对爱情、婚姻重视程度的表现,也有人认为,无法接收“高额彩礼”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放弃,为何法院受理的涉彩礼案件数量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彩礼案例是要倡导怎样的理念?
答: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但是,超出家庭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我们坚决反对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
从司法实践看,大量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在婚龄较短的情况下,此种不平衡尤为凸显,进而导致矛盾激化,彩礼纠纷数量增多。这恰恰说明,高额彩礼并不能保障婚姻稳定。相反,过分重视彩礼金额、忽略感情基础反而给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埋下隐患。
高额彩礼的产生有复杂的经济、社会因素。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遏制高额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期盼。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相关部门开展了高额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配合民政、妇联等部门的前端治理工作,打好“组合拳”,通过妥善审理相关案件,依法平衡各方利益,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推动文明乡风建设。
我们发布的典型案例都是从彩礼的目的性特征出发,斟酌各种因素确定不同的返还比例。希望大家通过这些案例,更理性地看待婚姻和彩礼的关系,更多地关注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双方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的契合度,着力于感情培养,夯实幸福美满婚姻的“地基”,树立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理念。
问:当前,涉及彩礼返还纠纷比较多的有两种:一种是 “闪离”的情况;还有一种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请问这两种情况下,给付彩礼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主要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答:存续时间较短的婚姻会导致基于婚姻的很多财产安排出现失衡现象,彩礼问题就是这种困境的体现。彩礼是以合两姓之好、并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甚至导致给付高额彩礼的一方因此返贫,对未来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践行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就体现在具体案件的妥善审理中。比如,我们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一,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因此,返还部分彩礼对彩礼给付方是公平的。同时,也要考虑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注重保护女性合法权益。在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司法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重点调整的是高额彩礼导致的利益失衡现象。
实事求是地讲,中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即使在同一地区,不同家庭之间经济情况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因此,难以对高额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需要在个案中参考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收入等事实具体认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虽然将彩礼返还区分为未办理结婚登记和已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同情况进行规定,但关注点仍在于是否共同生活。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收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因此,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应当考量各种因素确定是否返还。比如,本次发布的案例二就是这种情况。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该案判决女方不需要返还彩礼,符合当地风俗习惯,特别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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