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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庭审实质化,学者建议:限制剥夺律师辩护权行为应予处罚
发布时间:2023/10/31 阅读:389

近20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重罪案件占比稳步下降,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占比从50.4%上升到83.2%。面对大量的轻罪案件,如何针对轻罪案件特点,实现轻、重罪区别治理,成为刑法理论实务界思考的一道命题。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吉喜在发言中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轻罪案件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通过确立轻罪案件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让犯轻罪的人重新回到社会,最大可能减少社会矛盾,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张吉喜认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轻罪案件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是建立成年人轻罪案件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础。适用范围上,一般认同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为标准作为犯罪记录封存范围。“轻罪”既包括立法上的轻罪,也应包括司法上的轻罪。

他建议,应对轻罪案件分类处理,采取“阶梯式前科存续期”:定罪免刑的,立即封存前科;缓刑的可以参考俄罗斯的立法案例,缓刑期满进行前科封存;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考虑前科存续期为一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考虑前科存续期为三年。

“轻罪案件犯罪记录封存还要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期,如果被判处轻罪的人有特别重要的贡献,如重大立功,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提前结束前科的存续期,提前封存前科。”张吉喜称。

轻罪前科封存后将对当事人产生哪些效果?张吉喜称,前科封存以后可以让公安机关开具无犯罪证明;封存之后就没有报告前科的义务,但前科封存不等于前科消灭,如果再犯罪,前科是可以解封的,可以成为从重处罚的依据。

建议:强化辩护律师有效辩护和值班律师有效帮助

促进庭审实质化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奚玮在发言中表示,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中,应当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展开实质性审查,而不能仅仅审查其是否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写决定书。出于实质性审查考量,法院可以采取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审查方式,以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奚玮还建议,要强化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和值班律师的有效帮助,同时进一步明确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当中享有独立的辩护权。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孙长永认为,庭审实质化的作用包括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维护无罪被告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权利等。谈及如何推动庭审实质化,孙长永建议,审判员要牢固树立公正审判理念,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和中立裁判原则,严格落实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和法定责任标准,切实贯彻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他还建议,对限制剥夺律师辩护权的程序行为、违法行为要实施处罚。除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二审发现之后要发回重审以外,对极个别在法庭上恶意限制辩护权的审判人员,应该经法官惩戒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调离审判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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