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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官会议纪要:不能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又告知当事人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发布时间:2023/10/10 阅读:41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人民法院能否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又告知其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法官会议意见

人民法院不能既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又告知其就此另行主张权利。第一,除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外,对于当事人已经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则应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如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则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作出判决。要求当事人就此另行主张权利,本质上属于拒绝裁判。第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告知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互相矛盾。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表明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利已经作出了否定性判断,故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即使当事人日后基于新证据而主张权利,由于其诉讼请求依据的仍然是同一事实,也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申请再审,而非重新起诉。第三,为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人民法院可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诉讼请求作出先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提出的多个诉讼请求一并审理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部分诉讼请求涉及的事实已经查明,但整个案件尚不能全部审结时,可以就已经查明的部分事实所对应的诉讼请求作出先行判决,待其他事实查明后再就其他诉讼请求作出后续判决。需要注意的是,在作出先行判决时,不能判决驳回该先行判决未涉及的其他诉讼请求。

附:相关观点

作者:孙长虎;张远金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12期,节选自作者文章,原标题:先行判决时不能径直驳回剩余诉讼请求

所谓驳回诉讼请求,是指法院对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或法律根据的诉讼请求,采取判决的形式予以拒绝的行为。从其定义就可以看出,驳回诉讼请求是指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也就是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但是从一审法院的本意来看,只是认为原告的剩余三项请求因无证据支持,本案均不作处理,原告可待有鉴定结果时另行主张。正常来讲,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也就是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下一步就应当直接表态否定其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却又不愿在该案中对诉讼请求作出处理,认为原告可另行起诉。既然法院无意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最终处理,就应当在判决主文中不对诉讼请求表态。但一审法院却选择了一个直接表明其态度的驳回诉讼请求,如此处理,显然与其本意自相矛盾。虽然一审法院本不想对剩余诉讼请求作出实体处理,但在判决主文中却最终又作出了实体处理。

所以,如果一审判决生效,则当事人不得在补充相关证据后再行起诉。虽然一审法院在判决理由里阐明原告可另行起诉,客观上却让当事人不能再行起诉,导致出现了南辕北辙的后果。该做法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因为法院不仅没有给当事人解决实体纠纷,还导致当事人不能再行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可以要求当事人另行起诉而驳回其要求赔偿后续费用诉讼请求的做法之所以不会剥夺当事人的诉权,主要是因为原告起诉的时候依据的实际上是一个不存在的事实,而待实际发生后再起诉的时候依据的却是一个已经发生的事实。所以,原告在后续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当然,如果原告没有等到后续费用实际发生就又起诉,那就属于重复起诉。与此不同的是,证据不足的案件是针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而已经发生的事实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无论经过多久,都是同一个事实,所以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能再行起诉。

来源 :最高院民一庭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87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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