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陆联合普法网 现在时间:2024/4/18 19:19:10
位置:首页 - 执法者说
证券违法,“圈子化”“专业化”“链条化”
发布时间:2022/9/12 阅读:355

9月9日,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介绍各部门依法惩治证券犯罪工作情况。

就近期证券违法行为新特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副局长刘永强透露,操纵市场专业化、链条化、圈子化特征突出。


新特征:“圈子化”

刘永强会上介绍,今年上半年,证监会稽查系统办理案件400余件,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多发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从近期证监会依法查办案件看,证券违法行为有三个新的特点:

一是财务造假违规信息披露案件时有发生。

二是操纵市场专业化、链条化、圈子化特征突出。

三是并购重组领域仍为内幕交易违法“重灾区”。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会上表示,为应对证券期货犯罪的新手段、新情况,检察机关在提高办案质效、提升履职能力上下功夫,采取了一系列举措:

一是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

二是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把握证券期货犯罪的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对各类直接、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构建证明体系;

三是强调全链条打击。坚持“一案双查”在查办证券期货犯罪的同时,同步审查非法配资、“黑嘴”荐股、洗钱、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上下游、前后手犯罪,依法追诉犯罪,全链条打击黑灰产业链;

四是发挥案例指导作用。

“圈子”如何作祟?

前述新特点中,“圈子化”引起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注意。

《每日经济新闻》此前刊文指出,不少妖股背后都惊现配资身影,只是相比以前场外配资更加隐秘而且呈现高端化、圈子化这些高端配资公司逐渐圈子化,一般大额配资都是提供给资金需求大的投资者,提供配资者不是熟人就是熟人介绍。

刘永强在发布会上就“操纵市场专业化、链条化、圈子化”详述称,大股东高比例质押上市公司股票,滋生“伪市值管理”不良动机,伙同配资中介、市场掮客、股市“黑嘴”、资管机构形成灰黑利益链条。“云分仓”配资技术、程序化交易、高频交易等信息化、智能化工具迭代升级迅速,成为异常交易监控、行政调查取证的新挑战。

操纵证券市场,“圈子”如何发挥“能量”?

去年9月,证监会新闻发布会透露,证监会会同公安机关查获多起操纵市场重大案件:

经查,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刘某烨团伙以股票配资、委托理财等方式控制数十个证券账户,涉嫌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等手段操纵“南岭民爆”股票,非法获利数千万元;叶某在明知刘某烨等人操纵“南岭民爆”股票价格的情况下,积极提供相关帮助及建议,为操纵市场创造有利条件,并谋取非法利益。调查还发现,个别机构从业人员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与操纵团伙进行利益输送的嫌疑。

“上述案件反映了操纵团伙与配资中介、市场掮客、股市‘黑嘴’等相互勾结的灰黑利益链条,是近年来证监会‘零容忍’打击的重点违法类型。”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内幕交易中的裙带“圈子”

针对上述案例,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评价称,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之实,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事实上,除了前述利益链条中各个“重要节点”,亲戚、同事等裙带关系组成的“亲友圈”“工作圈”同样也是证券违法行为里需要着重关注的对象。政知圈注意到,早在2017年,证监会就曾针对内幕交易案通报称:

从传递对象上看,内幕信息传递“群体化”“裙带化”特征明显,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直系血亲向其他近亲属、朋友、同学、同事等蔓延,还出现了知情人向商业合作伙伴、子女就读学校校长、开办企业所在地党政干部等利益相关方泄露内幕信息供其牟利的案例。

2019年,《证券日报》刊文《内幕交易缘何惊人相似? 原来是“圈子”在作祟》。

文章梳理多起内幕交易案件总结称:为了通过内幕消息逐利,各方人士各显神通。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开完会转身便买入自家公司的股票;有的人通过同学、朋友聚会拿到了可靠的消息,进而买入相关公司的股票;还有的人借宿亲戚家搞到了“猛料”,并据此买卖股票……

文章以俞亮内幕交易华北高速股票案为例,复盘了一起依靠“圈子”进行内幕交易的金融案件。


资料显示,俞亮曾担任招商局集团综合交通部、海外业务部部长助理,系招商局集团综合交通部部长李某汉下属,二人长期共事。

《证券日报》文章披露,李某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他基于其身份职责参加了招商局集团的公路项目重组会。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6年3月1日至3月12日,俞亮与李某汉累计通话10次,2016年6月5日,二人通话2次。

2016年3月14日至2016年6月6日,“俞亮”证券账户共买入“华北高速”500000股,买入金额2296500元;华北高速复牌后,卖出470000股,卖出金额4466500元。

政知圈注意到,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为人一旦构成内幕交易,将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使用“扫一扫”
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声明:本网旨在普法,以行政处罚、媒体报道、司法判决等公开信息,以及本网“询法留言”中部分案例、社会供稿(核实后)为普法依据以案释法,宣传法制精神,普及法律常识。对内容中当事方不持任何立场。如有异议请联系:邮箱:fzyshlhpf@163.com
  服务:法律咨询可【询法留言】
关于我们 招聘公告 法律服务 顾问委员会 版权声明 询法留言 联系我们
联合普法官方公众号
业务指导:全国普法公益事业促进中心 主办:优法(北京)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Copy Right © 2022-2024 联合普法网 京ICP备14049919号-5